学生勤工助学条例
第一条 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。勤工助学有利于学生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增加学生自信、自立、自强意识和劳动观念,缓解困难学生经济压力。根据国家有关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学生会实践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,统一组织、开发勤工俭学助学岗位,协调指导勤工助学活动,帮助院系勤工助学小组开展活动。 第三条 勤工助学小组职责: 1、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劳动态度和思想表现进行考核,根据规定和协议发放勤工俭学助学报酬; 2、给特困生优先安置劳务岗位,确保学生和用人单位合法利益,同时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专业课学习; 3、为学生与用人单位牵线搭桥,协调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; 4、负责劳动效益检查和验收。 第四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,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,要加强以下的工作: 1、勤工助学活动不能与学校正常教学相冲突。 2、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要填写登记表,经系部签字,按规定达成协议后方能参加。 3、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,发生问题及严重后果的由本人负责。 4、不得安排学生参加高空作业、受严重污染等极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岗位劳动。 5、学生上岗前要进行安全、技术、应知应会学习、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,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。 第五条 学校要为学生勤工助学部创造条件: 1、院内系部、处室需要临时工或工作需要学生参与,要尽量安排学生。 2、筹办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,如修鞋点、旧品处理点、理发店、食堂帮厨等。 第六条 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要求: 1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,必须诚实、保质保量完成任务; 2、必须遵守学院规章制度,不影响教学及正常学习、生活秩序; 不得在上课时间和自习时间参加商务活动,不得在校园、教学区内和宿舍内非法经商; 以学习为主,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要参加勤工助学。 第七条 条例中的“学生”指在籍的本科生、专科生、高职生、预科生。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责任解释、监督执行。 |